漯河:同一路口,兩起事故,不同認定,原因為何?

5月20日,漯河市區(qū)中山路與珠江路口,一輛黑色轎車沿中山路由南向北行至珠江路口時,與沿珠江路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相撞,造成人員受傷、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。

該起事故中,電動三輪車行駛方向信號燈由綠變紅(先綠燈),黑色轎車行駛方向,信號燈由紅變綠(后綠燈),根據(jù)“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,遇放行信號時,依次通過”之規(guī)定,黑色轎車應讓電動三輪車先行。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:黑色轎車駕駛員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。
信號燈綠燈放行依次通過,前車在上一個信號燈綠燈時進入路口,但還沒有來得及完全駛出路口就變成紅燈,另一方向綠燈放行的車輛需讓已經(jīng)駛入路口中的車輛先行。
在同一路口,6月4日7時40分,一輛三輪車沿珠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中山路口,在直行信號燈已轉為黃燈的情況下,未采取減速停車措施,與橫向中山路綠燈起步由南向北直行的黑色四輪電動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駕駛人員輕微擦傷、兩車不同程度受損。

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:三輪車違反“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(xù)通行,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”之規(guī)定,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
來源:漯河交警
校對 謝明芮
統(tǒng)籌 周鶴琦
審核 譚藝君